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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政令宣導: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作業注意事項。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12/26 上午 10:59:48 | |
 
※電子信函或傳真視同正式公文,請轉相關單位主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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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3582535 傳真:02-23582536
 
【政令即時宣導】
 
※敬請務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積極查核不動產經紀業廣告之內容,如有違規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連續處罰。
 
    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63號函頒
一、為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執行查核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賃)不動產之廣告案件,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廣告,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三、主管機關為執行查核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賃)不動產之廣告案件,得組成聯合查核小組,成員包括地政及相關單位人員,並得洽請消費者保護官或所在地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協助。
四、主管機關對於轄內經紀業者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賃)不動產之廣告案件,應不定期實施查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優先查處:
(一)經檢舉或相關機關(構)、團體通報並檢具具體事證而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虞者。
(二)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不動產消費爭議而有實施查核之必要者。
五、查核內容如下:
(一)經紀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
(二)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