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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內政部重申請約束從業人員紀律,確實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6條之規定,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0206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1/12/30 下午 06:32:23 | |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12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00251837號函暨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12月28日房仲全聯榮字第100217號函辦理。
二、重申規範:「避免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請約束從業人員紀律,並確實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6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者且查證屬實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爰請 貴公司轉知所屬,並置重於新僱用人員持續宣教。
三、檢送本案內政部函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請酌參運用,持續加強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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