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
重申「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不得記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應由受託人指定特約地政士辦理」,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0209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1/3 上午 09:28:35 |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年12月29日北市地開字第10033621000號函暨「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點」辦理。
二、就不動產交易過程,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或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 |
|||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