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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刊登不動產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不得違反法規規範,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1029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2/10 上午 11:43:46 | |
一、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2月7日北市地權字第10110475500號函轉內政部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148號函辦理。
二、  重申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21、26條暨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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