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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請勿強制規定消費者辦理「成屋價金履約保證」或「成屋履約保證」,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糾紛,杜絕消費爭議,藉以完整揭露消費資訊,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1035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2/14 下午 02:09:07 | |
 
一、依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1年2月10日房仲全聯榮字第101026號函轉內政部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172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法令尚未強制要求不動產買賣應辦理「成屋價金履約保證」或「成屋履約保證」。是否辦理應由買賣雙方合意決定,不得藉以內政部規定「不動產買賣應簽訂履約保證」為由,強制求消費者辦理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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