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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請恪遵「不動產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注意事項」,請 查照。
公文編號:101060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12/3/19 下午 04:15:45
 
一、依臺北市政府101年3月9日府地權字第10130609100、10130609 200號、101年3月14日府地權字第10130609400號函暨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3月9日北市地權字第10130609400、10130609300號函(副本)辦理。
二、惠請貴公司恪遵使用「不動產委託銷售(買賣)契約書」時,應核與內政部公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相符。邇來主管機關已針對查核內容不符者,除限期改正外(文到30日內),並將處理結果函復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憑辦,逾期未改正者,得處新台幣2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相關條文略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hellip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另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不得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或審閱期間,執行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違反者,應命其限期改正」。同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hellip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hell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