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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住宿權益與居民安寧,切勿違規經營或仲介日租套房,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1065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4/2 上午 09:05:04 | |
 
一、依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1年3月26日北市觀產字第1013226 3900號函辦理。
二、旨揭未依規定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即從事旅館經營行為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等相關法令,可處新台幣9萬至45萬元罰鍰(詳該局來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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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住宿權益與居民安寧,切勿違規經營或仲介日租套房,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1065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4/2 上午 09:05:04 | |
 
一、依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1年3月26日北市觀產字第1013226 3900號函辦理。
二、旨揭未依規定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即從事旅館經營行為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等相關法令,可處新台幣9萬至45萬元罰鍰(詳該局來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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