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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政令宣導:有關監察院對內政部糾正本業應改正事項內容,及本業所提回應與陳情理由
公文編號: 受文者:會員代表 發表時間:2012/4/2 上午 10:40:11
 
監察院於去年九月對內政部提出糾正內容涵蓋:
一、「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未能本於「服務報償原
    則」考量房仲業「所任勞務之價值」是否相當及未按成
    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
    多付鉅額服務報酬。
二、未落實交易資訊公開透明化造成房地產消費糾紛
三、「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內容過於簡略
四、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條件過於寬鬆且未落實訓練
五、未積極查明房仲業提供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詳實及合法
上述糾正案除第一項服務費是否過高乙案外,第(二)項與第(三)項糾正案要求本業必須針對資訊公開透明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必須加強業者調查責任,因此本會與專家學者多次溝通,將應建物應調查範圍由兩百公尺半徑縮小為五十公尺,將調查嫌惡設施由十多項縮小為七項(加油站變電所高壓電塔瓦斯行(場)殯儀館及葬儀社垃圾場及焚化場墓園),將調查義務界定在可明顯觀察的範圍,這些預定研擬方案都是被動要求改善,非本業主動提出,全聯會已竭盡所能據理力爭,期望各公會能充分轉達本會作法,以免以訛傳訛,混淆視聽,至於【嫌惡設施】乃一般慣用之名詞,本會將廣納建議,構思是否以其他名詞取代。今傳送有關本會針對監察院所提糾正所做出的陳情內容(附件一),並傳送監察院糾正內容全文(附件二),函請各公會務必轉達所屬公會並廣為宣導,全聯會日後必隨時傳達進行中相關法令修訂之內容,待視訊會議正式啟動後,將更能傳遞即時資訊,避免各地會員產生不必要誤解,全聯會會務繁忙諸多疏失,溝通不足部分敬請見諒,再次期望大家在本業多事之秋時際,團結一致,為維護會員權益而奮鬥,是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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