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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轉知 貴公司從業人員注意!「經紀營業員」證照到期必須辦理換證登錄等手續,以避免受罰!詳如說明。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依法規定,經紀營業員訓練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屆滿前六個月時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聯會)辦理換照登錄等手續,方可繼續執行業務。煩請 貴公司提醒從業人員檢視證照之日期,並依規定辦理,以避免受罰!詳情請洽:2755-4170 2784-4452全聯會。 二、自95年1月1日起內政部修正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為中英文版格式,有關「登錄證明申請書及填寫說明」與「申請登錄須知」如附件(共4張)。 三、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4年11月24日房仲全聯字第94134號函與94年11月25日房仲全聯字第94136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