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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相關法規 2008全球不動產高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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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
公會免費為已取得「個資法」執照之公司於報紙刊登公告,以資鼓勵!
公文編號: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處理法相關條文規定已取得執照後2個月內 必須將所列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公會將免費為已取得「個資法」執照之會員公司於報紙上刊登公告。 二、公會免費公告時間:95年1月初與2月20左右,分別二天刊登,逾時不候。※已取得執照之會員公司,公會直接向地政處取得名冊,不必向公會呈報。 ※尚未申請之公司,敬請務必儘速於12月31日前向地政處申請(詳情請閱94207公文),以避免權益受損。 三、若自費刊登,請參考公告範例(四、六)如附件。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4年12月19日北市地三字第094603446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