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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應如期及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 |||
公文編號:101171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9/18 下午 06:34:58 | |
 
主旨:地政局及全聯會來函有關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應如期及據實申報,以免受罰。轉發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9月12、13日北市地價字第10113773101、10113815500號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1年9月14日房仲全聯榮字第101174、101175號函轉內政部101年9月4、7日台內地字第1010300808、1010296604號函宣導。
二、    買賣案件須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租賃案件須於簽訂租賃契約書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敬請於申報期限內向該主管機關登錄,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將處 3萬-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三、    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應據實申報,否則恐觸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四、    地政局函文及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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