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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3點規定,10/1生效
公文編號:101172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發表時間:2012/9/18 下午 06:36:45
 
主旨:有關地政局及全聯會來函內政部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2點、第3點規定,自101年10月1日生效。轉發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9月14日北市地權字第10113863100號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1年9月13日房仲全聯榮字第101172號函轉內政部101年9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695號函宣導。
二、    有關實價登錄業已實施,按買賣案件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經紀業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另「標的資訊」之「建物(現況)格局」、「建物型態」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成屋、預售屋)」必填欄位。惟現行規定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尚無是項資料,內政部爰擬具修正檢送旨揭內政部令及修正規定,合先敘明。
三、    地政局函文及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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