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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再宣導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 |||
公文編號:101176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9/18 下午 06:39:31 | |
 
主旨:地政局來函「再宣導」有關刊登不動產出售(租)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轉發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9月12日北市地權字第10132401100號函宣導。
二、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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