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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刊登網路租(售)屋廣告時應註明「經紀業名稱」,避免遭地政局罰鍰每件6至30萬元。 | |||
公文編號:101190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10/19 下午 04:44:38 | |
主旨:請注意!刊登網路租(售)屋廣告時應註明「經紀業名稱」,避免遭地政局罰鍰每件6至30萬元。 說明:
一、本會陸續接獲多家會員公司反應591網路刊登平台未提供可輸入「經紀業名稱」之欄位,致使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迭遭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罰鍰每件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
二、本會已於101年10月5日北市房仲立字第101187號函文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其調整網路租(售)屋後端平臺內容。
三、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1年10月12日數字第1011012003號回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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