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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有關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業務時,請善盡責任主動告知消費者所承買或租賃之不動產,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等相關規定 | |||
公文編號:101225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2/12/14 下午 06:14:51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業務時,請善盡責任主動告知消費者所承買或租賃之不動產,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等相關規定,轉發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12月6日北市地權字第10133365500號函宣導。
二、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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