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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者,應核對並記錄申請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6/9/15 | |
一、內政部為執行首揭函會議結論,該部業於網際網路作業系統新增第二類申請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之核對並記錄功能及以點數卡帳號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者,需搭配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身分使用,並自本(9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5年9月7日房仲全聯字第95089號函轉內政部95年8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3880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