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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申請程序,詳如說明。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申請書表及範例已置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http://www.moiland.gov.tw/chhtml/onlinebill.asp?cid=110 下載 ),歡迎多加利用。 二、另為簡化申請作業程序,下列事項請配合辦理: (一)申請書填具之「營業處所名稱及地址」,依本辦法第2 條訂定意旨,限已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申請備查者;另該申請書「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如已記載「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各分支機構詳載於‥(或記載其分支機構可查詢之處)」時,其原填具之「營業處所名稱及地址」如有變動,經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無需於變動時逐一為變更。 (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填具之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可僅註明其職稱,並註明其姓名可查詢之處所,無須於其人員變動時逐次為變更登記。 三、 貴公司於審查過程如有相關疑義者,請參考法務部89年12月編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令解釋彙編」(無本彙編者,請去電索取04-22502160),或彙整相關問題後報部研處。 四、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4.8.17北市地三字09432185600號函轉內政部94.08.11內授中辦地字0940725827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