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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員工必須通報!可申請加入通報線上(www.bola.taipei.gov.tw)申辦系統。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相關法律及解釋函令介紹如附件。 二、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檢具資遣員工通報名冊至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以免受罰。 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已開放資遣通報等作業之線上申辦系統,並歡迎上網www.bola.taipei.gov.tw申請加入網路會員,進行線上申報,可節省紙張及作業時間。 四、依據臺北市商業會94年7月27日會福業字第116號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94年7月13日北勞三字第09433834501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