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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來函有關執行業務時請勿任意張貼違規廣告,轉發會員公司。 | |||
公文編號:102117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3/9/9 下午 05:38:30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執行業務時請勿任意張貼違規廣告,轉發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年8月30日北市地權字第10232586101號函辦理。
二、    任意張貼違規廣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hellip&hellip,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hellip&hellip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hellip&hellip
三、    另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並與事實相符,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hellip&hellip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    地政函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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