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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來函有關不動產廣告之用途應與法定用途及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相符,如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仍應依規定修正廣告內容,以臻明確,轉發會員公司。 | |||
公文編號:102176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3/12/25 下午 05:20:08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不動產廣告之用途應與法定用途及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相符,如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仍應依規定修正廣告內容,以臻明確,轉發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年12月20日北市地權字第10233876800號函轉內政部102年12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1241號函辦理。
二、   地政局及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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