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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來函有關不動產估價師立法施行後,不得以不動產經紀業名義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且不得揭示免費估價用語,轉發會員公司。 | |||
公文編號:103064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4/5/14 上午 10:13:49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不動產估價師立法施行後,不得以不動產經紀業名義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且不得揭示免費估價用語,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年5月9日北市地權字第10331504900號函辦理。
二、   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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