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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來函有關刊登591房屋交易網不動產出售(租)廣告應點選「仲介,收取服務費」並於廣告適當處註明經紀業名稱,轉發會員公司。 | |||
公文編號:103102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4/8/1 下午 02:40:40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刊登591房屋交易網不動產出售(租)廣告應點選「仲介,收取服務費」並於廣告適當處註明經紀業名稱,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年7月28日北市地權字第10332343100號函轉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14日數字(法)字1030709001號函辦理。
二、    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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