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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來函有關預售屋銷售定型化契約,應於訂約前提供消費者審閱,且內容應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轉發會員公司。 | |||
公文編號:103167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4/12/5 下午 04:22:15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預售屋銷售定型化契約,應於訂約前提供消費者審閱,且內容應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年12月2日北市地權字第10333651600號函辦理。
二、    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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