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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立法院咨請 總統公布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乙案,請查照!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八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669期(見總統府網站 「總統府公報」之「各期公報瀏覽」項下查詢 三、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5年2月9日北市地人字第09530296800號函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5年2月6日北市社五字第09531010300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