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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來函有關為配合103年12月25日修正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內政部修正「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並訂定登記名義人請求隱匿或解除隱匿謄本所載其部分住址資料格式,自104年2月2日起適用一案,轉發會員公司。 | |||
公文編號:104015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5/1/23 下午 03:44:47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為配合103年12月25日修正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內政部修正「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並訂定登記名義人請求隱匿或解除隱匿謄本所載其部分住址資料格式,自104年2月2日起適用一案,轉發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年1月20日北市地籍字第10410287901號函轉內政部104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41300950號函辦理。
二、    地政局函文及申請書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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