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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e全聯會訊息:內政部修正二類謄本實施內容公文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5/1/23 下午 05:51:31 | |
 
資料來源:內政部
 
一、有關「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 1、第132條、第155條之3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以台內地字第103303704號令修正發布(詳附件一),另「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業經內政部於104年1月9日以台內地字第1031304038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4年2月2日生效(詳附件二),合先敘明。
 
二、本次修正「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共分為三類,與修正前僅分二類不同,且增列登記名義人得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有關新制分類及申請人資格規定詳參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申請人資格為: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即僅顯示登記名義人之部分姓名、部分統編、及完整住址等資料)。申請人資格為:任何人。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即顯示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申請人資格為: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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