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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於定型化契約中指定地政士辨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業務之行為是否涉有違法情事一案,請查照。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此案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系爭事宜實屬不動產仲介業者與地政士間跨業合作行為,有提升整體市場之服務效能及經濟效益之效果,難謂對地政士市場之競爭有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又地政士係由消費者自行選任、或由不動產仲介業者指定其特約地政士擔任,對消費者之利弊尚不能一概而論,難遽認不動產仲介業者有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而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是尚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另不動產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約定由其特約地政士辦理登記業務乙事,仍請 貴公司確實遵循「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三、依據內政部95年2月17日北市地人字第0950041748號函轉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5年2月10日公壹字第0950001143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