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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如有貸款條件不符時應提醒買方主動與賣方商議解決方式 | |||
公文編號:104069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5/5/15 上午 09:56:07 | |
 
主旨:臺北市政府來函有關成屋買賣時,若買方有貸款條件不符或因核貸金額不足支付尾款之情形,應提醒買方主動與賣方商議解決方式,並將約定之方式訂於不動產買賣契約,轉發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104年5月12日府法保字第10431678500號函辦理。
二、    臺北市政府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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