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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非法業者,每件將可獲得新台幣2,500元之獎金。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依據全聯會92年11月12日(92)營保全聯字第0114號函獎勵檢舉非法業者辦法,詳情請閱下列附件。 二、公會經法規研究發展、會籍及紀律調解三大委員會於92年12月2日聯席座談會議決議通過;經會員檢舉再由公會呈報地政處查緝屬實,並有處分非法營業者,公會於領取全聯會所頒發獎金之後再行轉頒,每件新台幣2,500元整。 三、提供非法業者或聘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從事業務者之資料(公司行號、營業處之相片、地址、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名片)至公會,經公會彙整後,再以公會名義送交主管機關(地政處)。 四、公會對具名之檢舉者絕對給予保密,並依此辦法頒發獎金,未具名之檢舉者之獎金將留為本會全體會員之用。 附件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獎勵檢舉非法業者辦法】 一、為獎勵檢舉非法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業者,保障合法,打擊非法,爰訂定本實施辦法。 二、各縣市不動產仲介、代銷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所檢舉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處分非法業者,禁止其營業或罰鍰在案,經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後,依左列標準給予各公會獎金: (一)檢舉案件二件以上四件以下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檢舉案件五件以上七件以下者發給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三)檢舉案件八件以上者發給新台幣參萬元整。 以上件數均含本數,件數之計算及獎金之發給,以每三個月為一期,一至三月為第一期,四至六月為第二期,七至九月為第三期,十至十二月為第四期。 三、前條所述非法業者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以公司或商號等型態登記)、未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未加入公司登記地之同業公會而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 (二)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 四、各公會向本會申請獎金時,需檢附申請書,公會檢舉書函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處分書影本。 五、檢舉者所檢舉之案件,經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撤銷行政處分者,本會不追回依本辦法第二條所發給之獎金。 六、本辦法經本會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