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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公文編號:104113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5/8/17 下午 03:45:44 | |
 
主旨:全聯會來函有關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確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4年8月17日房仲全聯雄字第104117號函轉內政部104年8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71681號函辦理。
二、    全聯會及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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