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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來函有關刊登不動產出售(租)廣告內容應刊登正確之使用分區及合法之使用用途並註明經紀業名稱,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104142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5/10/27 下午 03:14:16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刊登不動產出售(租)廣告內容應刊登正確之使用分區及合法之使用用途並註明經紀業名稱,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年10月22日北市地權字第10432877400號函辦理。
二、    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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