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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定為「新台幣10萬元」。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 依據地政處92年6月12日北市地一字第09231662000號函轉行政院92年5月26日院臺聞字第0920020214號令函辦理。 二、 行政院令定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4第4項之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為新台幣10萬元。請 查照。 三、 有關該法第45條之4抄錄如下: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