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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與賣方之契約書都必須經由經紀人完成簽章。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依據台北市地政處95年7月19日北市地三字第0950340700號函轉內政部95年7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568號函有關台北縣會員公司(興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因賣方所持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未由經紀人簽章乙事而宣導。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如委由經紀業仲介者,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為兼顧實務作業與買賣雙方權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交付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予買賣雙方時,該契約書均應由經紀人完成簽章。該案縱使仲介公司及買方所持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均有經紀人簽章,惟賣方所持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無經紀人簽章,即有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及同條例第29條、第 31條規定。 三、請 貴公司提醒從業人員務必遵守法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無論買方或賣方之契約書都必須經由經紀人完成簽章,特此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