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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實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106年合法業者識別標誌 | |||
公文編號:106052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7/4/7 下午 06:16:04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為使民眾辨識合法業者,請確實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106年合法
業者識別標誌,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年3月30日北市地權字第10605438200號函轉內政部106
年3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3333號函辦理。
二、地政局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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