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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政府申請「表現優異之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獎勵。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依據地政處93年1月20日北市地一字第09330467500號函轉內政部93年1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93509號令訂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事蹟申請書」,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巿者,由直轄巿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 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者。 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三、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方式: 政府相關單位以公開表揚或頒發獎狀、獎牌為之。 四、有關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