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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勞保給付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
公文編號:106060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7/5/8 上午 10:29:32 | |
主旨:台北市仲介業職業工會來函有關自104年1月1日起,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
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仲介業職業工會106年5月5日北市仲君字第1060012號函辦理。
二、台北市仲介業職業工會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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