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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同業間正視服務品質提升的重要性,勿以低價競爭引發惡性循環。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依內政部不動產仲介業服務報酬計收標準規定,買賣雙方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格6 %、租賃雙方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租金確定在案。 二、然因面臨業內白熱化之競爭,不少同業選擇訴求低服務費招攬顧客,造成消費大眾藉此推敲及剝削會員之服務收入。如此惡性競爭不但犧牲本業提升服務品質的機會,更損及社會形象、及經營利潤。 三、經93年2月14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呼籲會員公司勿低價競爭,正視服務品質提升的重要性。但此項決議絕未涉及“業者在法定規範下自行訂定服務費用比例或金額的權利”。 四、為保障本業之經營環境及商業空間,本會特此提醒會員公司正視此問題,攜手創造多贏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