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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勞工放假日應使其放假一日 | |||
公文編號:106101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7/8/22 上午 02:21:48 | |
主旨:臺北市政府來函有關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指定原住
民族勞工放假日,應使渠等勞工放假一日,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6年8月17日府勞動字第10607905901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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