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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提供有關本業課徵「印花稅」之相關意見,詳如說明。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據全聯會曾接獲少數外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公會之會員公司曾有稅捐稽徵處對本業課徵印花稅之困擾。該會並於95年5月23日假立法院舉辦印花稅公聽會時,為全體業界爭取權益。詳如附件。 二、本會曾於93年6月10日北市房仲耀字第93106號函文財政部,懇請財政部明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委託契約書免徵印花稅」,以保障業者權益等在案。並向該部說明如下: 1.本會所屬會員公司業於八十二、八十三年「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立法實施前,專函回覆台北市數個稅捐稽徵單位,爰依民法四九○、五六五條取消開徵本業委託銷售(出租)契約書印花稅,並依法成立“免徵”確認。 2.九十一年正式施行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明定仲介業者為居間或代理服務,而非承攬業務,更不應以印花稅第五條及第七條開徵本業之委託銷售(出租)契約書印花稅。 三、若 貴公司有任何寶貴建言,煩請填表並儘速(6/15前)回傳至公會彙整後提供全聯會。 四、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5年6月5日 房仲全聯字第95043號函辦理。 意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