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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條文,請查照!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6/9/15 | |
一、「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條文如附件。二、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5年9月4日北市地人字第09532476000號函辦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條文二、 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