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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有關包租業不得將所包租之租賃住宅再轉包租於其他業者 | |||
公文編號:108021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9/2/15 上午 10:25:40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包租業是否得將所包租之租賃住宅再轉包租於其他包租業或委託代管業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一案,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1月31日北市地權字第1080105008號函轉內政部108年1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70303號函辦理。
二、地政局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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