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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立即更正 蘋果日報95年6月23日第A18版報導不當乙事,以維業者之權益,詳如說明。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本件係依本會多家會員公司暨部份外縣市公會來電反應辦理。 二、按貴報95年6月23日生活A18版刊登「屋主投訴房仲詐違約金」(如附件),委託房仲注意事項1.「賣方最好不要簽專任委託契約」;2.「買方應簽定要約書,不要預付斡旋金」;3.「盡量找仲介公司直營店,勿找加盟店」,上開三項內容偏頗不實,混淆消費視聽。尤其文中註明資料來源為台北市消保官、台北市地政處,更易誤導消費大眾,對業者產生錯誤觀念,影響業者權益至鉅。謹逐一說明如下,敬請更正,以維權益: 1.「賣方最好不要簽專任委託契約」,查專任委託契約業者提供完整廣告企劃銷售內容,可杜絕市場惡意踩線歪風,實為最有利消費者之委託方式。報載案例,乃肇因於消費者未了解契約權益,或從業人員未明確告知導致,其結果不因契約為專任或一般而有異。因此報載「賣方最好不要簽專任委託契約」實屬錯誤。 2.「買方應簽定要約書,不要預付斡旋金」,按斡旋金制度明確權責,並具有安定契約減少糾纷之功能。前述說明雖尚有不同意見,惟所謂內政部版要約書,其性質為買賣預約,拘束效果不若斡旋金契約。且其內容又乏違約處罰約定,是即便要約獲得承諾,未違約之一方亦難以求償,更易產生買賣糾紛。由此可知簽定要約書對確有購買意願之買方,或出賣意願之賣方而言,均屬不利。 3.「盡量找仲介公司直營店,勿找加盟店」,查不論加盟店或直營店,均為依法繳納營業保證金,並加入公會合法成立之經紀業者,所有營業規範均不因其為加盟店或直營店而異。報載案例,發生糾紛之經紀業者,即為直營體系之直營店。由此顯見所謂「盡量找仲介公司直營店,勿找加盟店」亦扭曲本業多元化專業經營形態,甚憾! 三、貴報發行量堪稱台灣第一,與經紀業間往來頻繁互動十分良好。前述因未能詳查或因主管機關傳達訊息錯誤做出不當之報導,惟均已造成業者信譽嚴重受損,為導正視聽亡羊補牢,煩請 貴報接到函文三天內能更正不當內容,以維業者之權益,實為德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