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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性騷擾防治法相關問題彙整表」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一、內政部95年6月21日召開「性騷擾防治法相關疑義諮商會議」 會議附帶決議事項如下: (一)雖於調解書載明願撤回申訴,惟申訴、再申訴係要式行為,撤回亦須為明白之意思表示,故仍須另外填具撤回申請書。 (二)向何單位撤回申訴:由警察機關逕行調查之性騷擾案件,如調查結果業自警察機關送至主管機關,則向主管機關撤回;如警察機關尚未送出調查結果,則向警察機關撤回。 (三)撒回申訴、再申訴後,可否就同一事實再提出申訴、再申訴,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一事件已調查完 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應不予受理。 除前開規定外,當事人於調查完成前撤回申訴、再申訴,其後再重行提出應可再受理。至是否應更嚴格限制,以避免浪費行政資源問題,則由內政部錄案於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法時考量。 二、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5年7月18日北市地人字第09503338200號函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5年7月13日北市社五字第09503338200號函辦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