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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 | |||
公文編號:108172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9/11/12 上午 09:45:23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11月5日北市地權字第1080155699號函轉內政部108年10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56014號函辦理。
二、地政局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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