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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 | |||
公文編號:108174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19/11/12 下午 02:43:23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業經內政部修正自109年5月1日生效,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11月5日北市地權字第1086027957號函轉內政部108年10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59284號函辦理。
二、地政局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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