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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不得不當收取相關管線費用 | |||
公文編號:109011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0/1/31 上午 11:13:25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為部分建商於成屋買賣契約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需由買方另行負擔之情形,已危害交易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一案,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1月20日北市地權字第1090102238號函轉內政部109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793號函辦理。
二、地政局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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