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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第19點規定生效日期 | |||
公文編號:109060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0/5/6 下午 04:46:14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第19點規定之效日期,該部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轉發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5月1日北市地權字第1090118601號函轉內政部109年4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27141號函辦理。
二、地政局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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