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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為「住宅租賃」並自9月1日施行 | |||
公文編號:109116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0/8/20 上午 10:24:38 | |
主旨:全聯會來函有關內政部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業經內政部109年8月14日以台內地字第1090264209號令修正發布,自109年9月1日施行,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8月19日房仲全聯雄字第109130號函轉內政部109年8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5號及10902642094號函辦理。
二、全聯會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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