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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函釋「凶宅」之認定標準及資料如何查詢一案,敬請轉知貴公司之經紀人員,請 查照。 | |||
公文編號:97150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8/8/5 下午 04:00:56 | |
一、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據 二、全聯會於 函釋內容:查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為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另「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未納入「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尚無強制性,一併?明。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