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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發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
公文編號:110090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1/6/29 下午 12:51:24 | |
主旨:地政局來函有關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業經地政局以110年6月21日北市地價字第1106015121號令修訂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來函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6月24日北市地價字第1106015468號函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令110年6月21日北市地價字第1106015121號函辦理
二、地政局函文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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